汽车的同一个故障修了三、四次还没有修好,车主往返修理好几趟还敢怒不敢言……这些以前看似“正常”的事情马上就要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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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部即将实施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从8月1日起,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汽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汽修厂应及时无偿返修。同时,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汽修厂,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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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必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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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要求,汽车和进行二级维护后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其中,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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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中说明,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并且汽车修理厂在3日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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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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