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用卡须知》
1. 医疗保险IC卡专用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人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支付、报销。参保人员在挂号、诊疗、收费、报销及相关单位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本卡。
2. 此卡不得转让、买卖、抵压、租用、借用等。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此卡,凡因参保人员保管不当所致被盗用,本中心不予负责。IC卡丢失时,应及时挂失,挂失期间在定点机构发生的医保范围内费用可以在补办后报销。
3. 参保人员必须持卡到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否则其医疗费用将不由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执卡进行结算时应对其费用进行复核确认。
4.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要求医生规范书写医疗文书,在结算时索取费用清单等相关医疗文书。
5. 参保人及相关各方应确实履行缴费义务,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医保基金不支付期间的医疗费用,且不得追溯。
6. 计算机网络(软件系统)故障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垫付后,凭院方加盖故障证明章的收费票据、医疗文书核销。
7. 长期居住异地、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应由用人单位(所属社区管理单位)申报其居住(工作)地,并按相关规定确定当地三所不同级别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一所定点药店就职医购药,报本中心备案后,其在被认定医疗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相关材料由,到社保中心医疗费审核结算科报销。医保基金不再支付上述人员在本市的医疗费用。异地人员返回本市就医前应及时申请解除报备,以恢复其医保IC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使用权,否则后果自负。其异地就医资格同时取消。异地人员转外就医须经当地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作出书面建议,并在报销时提供。
8. 参保人员需要转外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应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专家会诊,出具转外就医建议书,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外出就医。
9.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经所住医疗机构认可,确需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作的检查、治疗、配药等,其费用由参保人员垫付后返回所住院医疗机构报销,并纳入此次住院医疗费用中。
9.参保人员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后3个月内(即9月30日)结算完毕。(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指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跨医保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在6月30日预结,并出具相应费用清单。
10.委托他人代办医疗费用报销的,以被委托人出示委托人IC卡及完整申报材料为委托关系成立;受委托人应出示有效证件(一般为身份证),并接受必要的登记。
11.本中心医疗费用报销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五,其中周一、三、五受理小额费用,并当场办结,节假日不受理。住院费用2万元以上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2万元以下办理期限为7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另行预约。
12.本须知由社保中心负责解释,如有疑问,请来电来人咨询,以便及时了解最新规定。
13.医疗费用申报报销时应提供资料如下表
咨询电话:5369019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