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女士:今年2月11日,我驾车出事故车辆严重受损。事后,我向太平洋产险北京分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持过期的驾驶证驾车造成损失”,拒绝赔付。有这样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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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产险北京分公司负责处理该事故索赔的陆先生:事故发生在2005年2月11日,当时金小姐持有的驾驶证有效期为“1999年1月6日-2005年1月6日”。按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或已超审验有效期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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