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日13时 30分许,付忠涛无证驾驶套用号牌的黑 R32168号白色林肯轿车将行人肖金萍撞倒,并将其卷入车下。此后,付忠涛非但没有停车,反而加速驾车拖肖金萍行驶 2300余米后肖金萍掉在路面上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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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忠涛女友王硕明知付忠涛驾车撞人的情况下,仍多次与付忠涛联系并与其一起出逃,同时资助付忠涛人民币 2300元帮助其逃匿。后来公安机关找到王硕,王才主动交待了资助付忠涛钱款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付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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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付忠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硕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付忠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 148642.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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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备受关注的白色林肯车拖死小女孩一案做出终审宣判。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付忠涛故意杀人、原审被告人王硕窝藏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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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忠涛故意杀人、被告人王硕窝藏犯罪的事实,已在开庭审理中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在审理中,付忠涛及辩护人;被告人王硕亦未提供新的证据。经审查,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原审判决定罪准确 ,量刑适当,赔偿数额有据,审判程序合法。故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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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该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付忠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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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五驳”付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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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佐证构成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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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审理期间,付忠涛及其辩护人提出:付忠涛没有杀人动机,原审判决认定付忠涛明知被害人肖金萍被撞后挂在车下而拖带逃逸,只有其原始供述,没有其它证据佐证,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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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经审理认为:认定被告人付忠涛明知被害人肖金萍被撞后进入车底盘而拖带逃逸,不仅是依本人供述,而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付忠涛驾车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撞人,如立即停车应是因过失而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但付忠涛在肖金萍被撞后必然倒地进入车底,并且明知拖带会造成死亡结果,为规避责任而逃逸,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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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金萍是头部着地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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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审理期间,付忠涛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肖金萍应是被撞后头部着地而死亡,不是拖带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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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认为,被害人被拖带致死是专业人员依据伤情作出的结论,无证据证明此结论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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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判决量刑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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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忠涛及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量刑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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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认为,付忠涛明知肖金萍被撞倒后进入轿车底盘下,仍驾车加速行驶,拖带 2300米掉下致其死亡,手段残忍,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因此,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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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家没有尽到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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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忠涛在二审审理期间还提出:被害人肖金萍家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致其横穿道路违反交通规则,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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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认为,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付忠涛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使用伪造的行车证驾驶套用其它车辆号牌的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后不立即停车,抢救伤者,驾驶肇事车辆逃逸,依据规定:“付忠涛负事故全部责任,肖金萍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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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城镇居民计算赔偿金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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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付忠涛上诉及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以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不当,应按农村居民生活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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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认为,被害人肖金萍户口为农业户口,所在地为农村,但其父肖云成于 2001年 4月到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井上班,租住在九台市东湖镇腰站村,是矿区职工驻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9条和第 30条的有关规定,原审判决依此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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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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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忠涛父母痛哭失声付忠涛的母亲在宣判前来到法庭上就开始抹眼泪,而付忠涛的父亲和付忠涛的妹妹也情不自禁地落下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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