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险种的地位
{9C+=v? 《规定》不仅明确了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对出事故后具体该如何赔偿也作出了规定,赔偿金额与责任等级直接挂钩
(b Q1,y 从总体上看,《规定》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新《道交法》的不足,但仍有一些问题没有能够彻底解决。
bR6.Xdt.n 2月24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在全国各省市中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险种的地位。
0'`>20Y 强制三责险在中国还属于新生事物,自从其提出到现在有关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平息过。早在去年5月开始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就已经明确提出要将原本属于商业性险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纳入强制性险种的范畴。但由于其中牵扯到保险公司、投保者等多方的利益,强制三责险的保险费率迟迟未能厘定,在缺乏强制三责险护航的这一段时间,新《道交法》的实施可谓是困难重重,甚至可以说是举步维艰。
Vo<V!G{ 原保险额和新责任险并存
5G cdz 此次出台的《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定为4万元。据介绍,对于超出4万元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车主还可以追加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这一部分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之所以将责任限额定为4万元,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长朱伟明表示,这一金额目前已经足以解决上海85%以上的事故赔偿问题,而且国家正在制订中的有关规定将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初步定为4万元,上海的这一做法正是以国家大法为基准。以往上海实行的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20万元不等,在《规定》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原保险限额和新责任限额将并存。对于之前保额为10万元、20万元的保单,会将其中的4万元直接转变为强制险限额,剩余的6万元或16万元则纳入商业保险的范畴。
L5!aLv# 对于三责险在上海实施的难度,有关专家认为自1990年起,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上海就已经是一个带有强制性的商业险种———没有投保的车辆不能通过年检,因此以立法形式将此类保险变为强制险种在实际操作中应该不会遇到太大的困难。
_Q,`Qn@|BD 赔金与责任等级挂钩
UXwnE@`F 《规定》不仅明确了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对出事故后具体该如何赔偿也作出了规定,赔偿金额与责任等级直接挂钩。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是新《道交法》实施后人们关注的一个难点,而《规定》正细化了这一方面的责任,提出实际损失在4万元以内的由保险公司赔付,超出的部分: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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