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1月5 日进入立法审议程序——三问交通事故“撞了不白撞” 。
,Q2?Z:l 生命权大于通行权。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了碰撞怎么办?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撞了不能白撞。但如何赔偿事故损失才能真正体现人性化的立法宗旨?上海地方性立法将制定合情合理的细化规范。
|rhCQ"H 今天,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进入立法审议程序。这一地方性立法主要细化上位法的第76条,针对国家大法某一条款进行地方性立法,在本市尚属首次。
`n{yls7. 1问:“以人为本”包括司机吗?
<"8<< 一个行人走上了封闭的高架道路,结果被机动车撞了。如果对国家大法做出“矫枉过正”的解读,将“以人为本”的“人”只理解为“行人”,那么,原本没有责任的司机要负全责,得赔偿十多万元。司机叫苦,全家一年不吃不喝也赔不起呀。
POouO/r$ 立法以人为本,这个“人”包括行人,也包括司机,以及与行人和司机利益休戚相关的所有的人。这样“解读”,就面临一个新问题:如果事故责任不该是司机“一肩挑”,那么,谁帮他分担?
%L^S;v3 2问:谁来帮助司机赔偿?
IIW6;jS 有一个资源不该被遗忘——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引入事故赔偿。
j
(8I+|| 据市公安局副局长程九龙介绍,无论是机动车之间,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处理都涉及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问题。在国家对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作出具体规定之前,本市依据国家大法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暂定为4万元。
tvC7LL NP< 据此,立法草案作出相应规定:机动车如果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4万元之内承担赔付责任,但赔付方式在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中有所不同:
xV
h-Mx+M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它们在道路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谁强谁弱,所以,这类事故应该首先区分责任,然后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
TT(dCHft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后两者往往处于易受伤害的弱势,所以,立法草案要求保险公司首先赔付人身伤害损失。
#nL&x3 3问:损失逾4万元怎么办?
mn=G6h
T}W 如果事故损失赔偿超出了4万元,那么,什么情形下,司机是可以减轻责任的,减轻的比例又该如何确定?这是地方性立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eeuTf 立法草案提出了这样的设想:
%Ot22a ■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z?HP%g'M~ ■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N`) Z3P+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GJ=<~S"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y$J.qw3 但这个设想还不能覆盖机动车“零责任”的情形,于是,立法草案又进一步设想:
" d3pkY 事故损失超过了4万元,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司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那么,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
Qi',[Xmf ■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外环线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95%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Yhl {' ■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90%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