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11月6日再出新政,为打击避税行为,统一对液体石油产品征税,新政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且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LDlj4>%pW^
此前,纳入国税总局征税范围的液体产品有汽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溶剂油和润滑油,其中汽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柴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航空煤油暂缓征收。而调整后政策,将MTBE、芳烃、混芳等用于调油和化工原料的产品亦纳入征收范围,且亦按照1元/升来征收。 sVP[7&v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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