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保安小郑和业主争执时,右脚被途经的面包车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他随即将业主、面包车司机以及面包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讨要赔偿。因事发小区道路上,保险公司以“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为由拒赔。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郑各项损失近8万元。 /f3m)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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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被轧骨折 dAxp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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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7日11时许,家住房山碧桂园小区的陈先生与小区保安小郑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争执中,恰逢某装饰公司的黄某驾车经过,不慎将小郑右脚轧伤。 -P#n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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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小郑在良乡医院住院22天,同年2月8日,良乡医院出具的出院诊断证明书载明小郑的伤情为:右踝关节骨折,右踝关节半脱位,右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等。后经中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郑为伤残十级。 F<r4CH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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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后,小郑多次找几个当事人讨要医药费等均遭拒绝,无奈之下,他将业主陈先生、司机黄某、黄某所在的装饰公司以及面包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要各项损失共计9.6万余元。 W)-hU~^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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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上诉 rf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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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起诉,几方被告均表示不同意赔偿,尤其是保险公司表示,事故发生地点不是道路,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6Ahr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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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因此次事件发生在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应属于交通事故。此外,如果小郑与陈先生不发生争执,也就不会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二人对这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黄某作为装饰公司的司机,在其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装饰公司承担赔偿。又因黄某驾驶的面包车在永诚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此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由小郑、陈先生和装饰公司根据过错责任分担。法院一审判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郑某医疗费、误工费等79032元,陈先生赔偿郑某医疗费、营养费等8500余元。 l/F!Bq[*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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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维持原判 b-uZ"K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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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永诚保险北京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事故是小郑与陈先生因停车问题发生肢体冲突所致,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畴,一审法院将案件定性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错误的,案件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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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郑某与陈先生发生肢体冲突是导致本次事件的原因之一,但郑某右脚是黄某驾驶车辆经过时轧伤的,且黄某驾驶车辆所经过场所是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因此,虽然交管部门对此次事故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不能以此推断本次事件并非交通事故。最终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