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买车网 时间:2012-5-10 8:41 编辑:李文 花费160余万元购置的奔驰GL450进口越野车,竟然因为漏油严重而被送修。浙江省台州市的一位车主李先生为此交涉数月,至今没有结果。经营者认为涉及的仅仅是质量瑕疵,但李先生对此严重怀疑,并担心漏油故障可能导致车辆自燃。 =<w6ye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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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的顾虑并非空穴来风,互联网上,有关奔驰车起火的案例此起彼伏。《市场导报》记者日前再度获悉,在江苏省南京市,同一款奔驰GL450发生火灾后,权威机构认定,“不排除发动机油泄漏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近期,当地法院审理认为,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销售商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一审判决其赔偿车主部分损失。 E!<w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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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不排除漏油所致 lm'L-Z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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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0年3月26日,赵先生与南京宁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GL450豪华越野车一辆,价格为159.8万元。当日付款之后,赵先生按约提车。然而,仅仅7天之后,意外却发生了。2010年4月2日晚10时左右,赵先生驾驶的这辆奔驰车在徐州市丰县大河镇西陈庄西头时发生燃烧,车辆全部被烧毁。 so[i"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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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车主赵先生与宁星公司进行交涉。宁星公司告知,可联系奔驰厂家德籍高级工程师对车辆进行检测。由于不信任厂家自己的检测,赵先生没有接受,一时间,在国内也没有找到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 l| 1O9I0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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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5日,赵先生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至南京雨花台区法院。第一次庭审中,鉴于涉案车辆是行驶在夜间的偏僻的特殊路段,车辆燃烧时只有车主在场,且未及时报警等因素,法庭认定原告主张车辆自燃没有完成结果意义上的举证义务,因此要求原告必须进行证据补强。 }9n{E-b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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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赵先生向法院申请火灾鉴定。受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的委托,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派员于2011年7月28日协同法院人员及原被告双方代表,对此次起火灾原因进行了现场调查。据查,发动机舱内各部件烧毁严重,根据火灾燃烧蔓延痕迹特征,起火部位确定于发动机舱下部。 =nQ"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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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报告,排除了人为放火的可能性及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但不排除发动机油泄漏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及排气管高温表面引燃杂草植物起火的可能性。 XA`<*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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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被判承担责任 3OUZR5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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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报告就此分析指出,根据事发现场的地形情况,当车辆驶经一个排水沟时,前轮刚好陷入沟内,司机要重踩油门试图爬上去,导致发动机高速运转,产生了剧烈的轰鸣声,同时发动机会产生大量热量,当达到一定温度时,发动机甚至发生高温变形,可能导致发动机油泄漏喷出,遇排气管高温表面引燃起火。不过,由于该车被烧损毁严重,且前期调查资料不全,鉴定人员无法判断该车在火灾前是否存在发动机密封不严或漏油的现象。 `TvpKS5.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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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报告另外指出,根据相关事实依据和分析判断,车辆爬过沟之后继续向前行驶进入藕田,不排除车辆排气管高温表面引燃行驶中夹带进入车辆底盘的杂草或藕田内地面杂草等植物起火的可能性。 @To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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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获知鉴定报告之后,车主推断是发动机漏油导致的火灾,而非杂草附着在排气管上引燃,因为如果是排气管引燃,起火点一定是在车辆的后部,而鉴定报告确定的起火点是在发动机舱的下部,且事发当时有小雨,排除了杂草引燃的可能,故可以确定是发动机舱漏油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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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认为,该车辆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燃烧,宁星汽车公司应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81万余元。 at(oe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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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雨花台区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鉴于鉴定结论已经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因此车主对于诉争车辆存在缺陷已经完成举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宁星汽车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对其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在公司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应当向车主赔偿相应损失。 n#\ t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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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台区法院认定车主损失合计近160万元,考虑到车主对车辆使用不当,具有一定的过错,法院认为,销售商应承担40%责任。据此,2012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宁星汽车公司应赔偿车主各项损失合计63.9882元。 <E&[sQ|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