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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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逆行富康迎面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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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6月9日,赵先生驾驶自己的哈飞赛马正常行驶至首都机场航空桥附近时,被一逆行富康出租车迎面撞上,导致车辆多处受损。前保险杠、前门、悬挂、半轴、刹车盘、轮毂轮胎、电脑板等都因撞击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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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首都机场交通大队经过现场勘察,认定出租车司机负全责,赵先生无责。事故发生后,富康出租车所属单位北京首汽公司第三分公司将赵先生的车拖到修理厂进行了维修,并承担了全部的修车费用,但该公司拒绝赔偿赵先生索要的减值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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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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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只是“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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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说,赵先生和出租车公司争执的焦点在于车辆减值损失到底是不是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赵先生的车在行驶途中被撞,虽经修理,但由于整体结构被破坏,自身价值肯定发生了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折价赔偿是指修复后受损车辆具备原有使用功能但价值却无法保证恢复原状,即发生贬值时所应采用的赔偿原则。折价赔偿的数额,包括修车费用和车辆贬值数额两部分,而不应仅仅是修车费。所以,赵先生车辆减值部分的损失也理应由出租车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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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说,这起事故中,有关车辆的赔偿应该分为两部分来看:赵先生的车在事故中受损,出租车公司对车辆进行换件、喷漆等维修是履行“恢复原状”的义务,目的是要恢复车辆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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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除了使用功能受损外,车辆自身的价值在事故后发生了实际意义上的减值,所以,出租车公司也应该对赵先生的车进行“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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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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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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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车辆的减值损失数额如何计算?李律师说,具体数目要经过物价等专门的价格认证机构的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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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故双方对车辆减值损失的赔偿问题存在异议,只能由索赔方提起民事诉讼,之后由法院指定价格认证机构进行具体减值数额的鉴定,并最终对车辆减值损失做出最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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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文区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原则上价格认证机构只接待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即只鉴定由公检法等部门指定的物品。另外,价格认证部门的收费是按照财政的统一要求,一般收取鉴定结论值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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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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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减值损已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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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8月底曾报道了一起受害车主获赔减值损的案例。2003年4月,北京某公司的司机王某驾驶北旅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在德外大街时,突然左前轮爆胎,车辆失控驶入逆行道,正巧撞到由南向北行驶的易先生的捷达轿车,易先生受轻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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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易先生的车辆被肇事方修后恢复使用,但易先生认为,在此次事故中,由于车辆被撞,性能降低,经评估,车辆贬值达17000元,再加上自己损失的眼镜费、误工费、评估费共计20710元应得到赔偿,因此,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易先生的诉讼请求。被告不同意赔偿易先生的车辆贬值费,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市第一中级法院最终也支持了易先生的诉讼请求,易先生获赔车辆贬值费及眼镜费、误工费等共计20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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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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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车也可索要减值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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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还特别提醒说,如果事故中的受害者意识到车辆损坏可能会贬值,就一定要保留自己追究对方赔偿责任的权利,不要轻易和对方达成某种赔偿协议。尤其是在事故双方“私了”的情况下,更要慎重行事。前不久,一位女士驾驶新买的奥迪车与另外一车相撞,对方全责,因事故不大,该女士就与对方私了,对方主动赔付了她车辆减值损失6000元,并签订了赔偿协议。事后,该女士去旧车市场询问,被告知事故后车辆贬值至少20万元。车主大呼上当,但因双方已经签订了赔偿协议,只能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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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事故后车辆的减值损失是普遍存在的,不只局限于新车,只是旧车在评估过程中存在折旧的情况,可能到最后所得的减值损失相对少一些。这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法院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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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交通事故中车辆减值损失索赔的案例还不太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大多数人只是修完车就各奔东西,车主们的心中还没有车辆减值损失这样的概念。李律师说,根据我国法律精神,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责任方应该全赔。所以车主们应把传统的观念变为法制观念,在车辆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一定要有这种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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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另一方面来说,车辆所有者也不能认为投很高的保险就万事大吉,因为目前名目繁多的保险业还没有车辆减值损失这一项目,所以一旦发生事故并被受害方索赔,只能自己掏腰包。